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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4年元旦开始实施

[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01 09:57:40  来源: ]

12月13日,《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它作为云南省农村公路发展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云南省农村公路发展在规范化和法制化道路上迈入新台阶。

《条例》共7章48条,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一是明确了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责任主体和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二是建立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体系。《条例》明确了养护向市场化发展的运行机制,养护执行的规范和评定标准;三是保障了农村公路资金筹措和使用。《条例》规定了农村公路建设要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四是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细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追究,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摆摊设点、打场晒粮、放养牲畜等。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打场晒粮,最高处以1000元罚款。

会上要求,广泛宣传《条例》内容,贯彻落实农村公路法规。进一步发挥行业优势,采取政策引导、技术指导、宣传发动、经验交流、人员培训等方法,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和服务。迅速组织人员学习《条例》,充分运用媒体扩大宣传效果,采取印发宣传单、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扎实宣传《条例》,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分别举办不同层次的学习培训班,重点围绕《条例》规定的责任划分、管理和保护等问题,对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扩大《条例》的宣传面。坚持把工程质量作为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来抓,从观念、制度、措施入手,制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强化农村公路建设质量、造价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从而构建严密、有效的监控体系,促进农村道路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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