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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 作者: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12-07 10:16:21  来源: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昆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驾驶员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提高出租汽车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负责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三章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网上签注。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至3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并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四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者举报。经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公布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充分利用12328、96108、12345等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巡游车服务监督卡上标注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通过车载智能终端或电子监督卡等形式标注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上标注。

  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以及相关社团组织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出租汽车企业优先聘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鼓励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考核等级与其薪资待遇、晋升、培训、辞退挂钩。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为出租汽车企业提供查询服务,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在考核周期内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三)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二十二条 各地对于驾驶员在巡游车和网约车之间身份转换的,应统筹考虑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电子档案。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服务质量信誉纸质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3年,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细化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奖惩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昆明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2-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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