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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jtys.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697995123-201912-166819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19-07-25 16:36
名 称: 关于《昆明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规定(修订)》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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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规定(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25 16:36 浏览次数: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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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7月23日公布的《昆明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9年9月1日施行。根据《昆明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规定》的主要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昆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出台了《昆明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规定》(昆府登158号),于2016年5月1日施行。原《规定》施行以来,已累计为残疾人办理爱心卡4.7万余张,截至2019年6月1日,刷卡乘车约516.8万余次。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的通知》《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同意昆明市开展智能化残疾人证试点的批复》,昆明市作为云南省首批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的城市,计划于今年2019启动第三代残疾人证的换发工作。昆明市换发的第三代残疾人证嵌入乘坐本市公交和地铁刷卡功能,昆明市户籍的残疾人换领第三代残疾人证后将可以直接刷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因此,原《规定》中关于对本市户籍残疾人办理爱心卡的办理程序规定部分将不再适用,需要进行修订。同时,结合昆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修订,有必要对冒用、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爱心卡、第三代残疾人证的行为进一步进行规范和实施信用惩戒。

二、规定》修订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三)《昆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四)《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五)《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七)《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残疾人免费乘车证件类型和残疾人范围

本市户籍残疾人持第三代残疾人证刷证后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按照《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为使外地残疾人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待遇,体现城市文明和关爱,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本次修订依旧将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残疾人、在本市就学的外地残疾学生纳入免费乘车的范围。同时,由于残疾证的申领按属地原则管理,社会服务功能也具有区域性特点,因此外地户籍残疾人、在本市就读的残疾学生持有第三代残疾人证也不能直接刷卡享受免费乘车服务,仍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和使用残疾人爱心卡。

(二)关于对本市户籍残疾人爱心卡的处置

对于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在领取第三代残疾人证时,由残疾人证发证机关将残疾人爱心卡同时进行回收,交原爱心卡办卡单位处置。由于爱心卡办理缴纳过押金,对于卡片完好的,在回收时需要退还残疾人办卡押金。为避免残疾人奔波,费用由属地残联部门在入户走访时退还,爱心卡办卡单位分批次拨付相应的残联部门。考虑倒退还押金仅是业务操作层面的问题,未在文本中进行明确。

(三)关于引入残疾人证动态核查制度

残疾人爱心卡由公共交通办卡企业办理,沿用2年的审验制度。残疾人证由残联部门发证,按照规定,审验期为10年。为解决残疾人证审验期过长,可能出现脱残、残疾人死亡而导致残疾人证继续被使用、被他人冒用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入残疾人证动态核查制度,对于对康复脱残或者已经死亡的残疾人,残联部门应当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并注销。因故未能收回的,应当及时将信息推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轨道交通客运经营企业。

(四)关于失信惩戒措施

对于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爱心卡致使爱心卡被冒用的,沿用原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轨道交通客运经营企业对发现以上问题的可以收回卡片,交原办卡单位。持卡人可以在卡片收回之日起6个月后凭办卡时相关证件,提交书面承诺后领回。同时,对于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证被他人冒用的,由于残疾人证证件性质差异,客运企业无权收回,按规定报残联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持有人、冒用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结合2018年11月1日修订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冒用他人的残疾人爱心卡、第三代残疾人证乘车的,司乘、站务人员可以责令行为人补交线网单次最高票款,并由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五)关于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险

疾人由于存在不同类型的身体残疾或者缺陷,乘车安全风险相对较高。为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减少意外伤害责任赔付,根据《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残疾人办理乘车证件之前,需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险”。由于上述政策文件较早,同时政策文件意外伤害险费用缴纳主体不明,强制残疾人购买保险无上位法依据。未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在修订过程中明确建议由残联部门牵头,尽快完善残疾人保险机制。

四、《规定》修订有关方面意见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先后于2019年5月至6月召开了《规定(修订)》内部意见建议征求会、相关利益方代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并同步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公文系统向县(市)区政府、城市公交、轨道建设运营单位征求意见建议,累计收到意见建议反馈33条,经反复研究,采纳14条,并经2019年7月4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第5次行政办公会、2019年7月10日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七届理事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部分意见建议由于无上位法依据、事项超范围等原因,未予吸收采纳。具体情况请参见《附件4〈昆明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规定(修订)〉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

五、文件的有效期

本《规定(修订)》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规定》(昆府登158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25日


有关文件:昆明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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