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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jtys.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9-08-06 14:34
名 称: (昆交提复〔2019〕14号)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昆明市第十三届第三次政协会议第133113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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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交提复〔2019〕14号)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昆明市第十三届第三次政协会议第13311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06 14:34 浏览次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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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跃文委员

    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昆明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共享汽车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建议》(第133113号)建议,已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昆明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基本情况

(一)昆明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服务工作,按照《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制定了《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对汽车租赁行业实施备案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家汽车租赁行业推荐标准出台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昆明市2015年修订了《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有关各部门在新形势下规范和强化我市汽车租赁行业明确职责分工,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及政策支撑。

(二)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基本情况。

1.2018年12月25日前,我局严格按照《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相关规定对昆明市汽车租赁经营实施备案管理:一是严格按照备案要求开展工作,凡备案材料齐全的企业,为其办理经营备案证,为其备案的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二是通过开展年度审验,督促备案汽车租赁经营业户保持备案车辆技术及车辆定位装置完好;三是按照全省“一部手机游云南”相关工作部署,不断加强汽车租赁行业诚信建设,2018年以来,均开展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2.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二十一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我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昆明市道路运输行业涉及“多证合一”整合的事项为道路货运代理(代办)、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设立分公司、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等3项内容。我局于2018年12月25日下发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文件,明确纳入“多证合一”目录的事项不再发放备案证照。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局于2018年12月起不再办理汽车租赁企业和车辆经营备案证。截止2018年12月,在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汽车租赁企业384户,备案租赁车辆2823辆。

3.《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租赁实施备案管理,主要是对汽车租赁的市场准入备案和规范经营进行行业管理,对于如何将“共享汽车”纳入行业监管,政府研究部署、立法完善有一个过程。同时,企业自主开发,拓宽经营范围,拓展经营模式,“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等新兴租赁形态,伴随“互联网+”发展,是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而采取的服务模式,属于企业市场行为,按照“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不再纳入行业管理范畴。

二、关于当前行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指出,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鼓励网约车、汽车租赁等新型业态采用新能源汽车,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关于印发昆明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到,支持采用分时租赁与长期租赁相结合、直接购买与融资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大力发展市区短途代步出行新能源汽车自家租赁服务系统。国家虽已出台鼓励“共享汽车”发展政策,但对其在城市交通uedbet,uedbet体育体系中的定位尚未予以明确,正如孙委员谏言,全市范围内缺乏整体规划和相应的管理规范。昆明市将“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不再单独办理备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不一致:一是与《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不相符,地区管理政策不一致,一些州市还以我市汽车租赁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备案证为由实施处罚;二是与省级部门“多证合一”目录不一致,不利于省级、市级一个标准推进“多证合一”改革;三是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诚信考核评价工作。目前,尚未建立接收市场监管局推送汽车租赁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业务专网,致我局无法接收推送信息并实施有效监管。汽车租赁行业经营行为不规范,据《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T29911—2013)相关要求,注册登记超过6年的车辆不宜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部分汽车租赁企业为节约成本,在备案时仅登记少量的正规租赁汽车、大量使用社会车辆从事经营,车辆技术无法认定,存在安全隐患。

同时,租赁汽车日常监管中防恐反恐压力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机动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因汽车租赁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尚未建成,承租人身份查验仅停留在形式上,经营者不能通过有效途径查验承租人真实信息。昆明市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实施方案明确,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牵头落实身份查验制度。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将有关信息在车辆租赁合同中记录,并载明所有驾驶人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信息。承租人是个人的,应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驾驶证原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租赁车辆应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应提供租赁服务。

三、关于结合委员对策建议,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

我局认识到促进汽车租赁新业态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结合政协孙跃文委员对策建议,我们将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与公安、发展改革、旅游发展、财政、工商、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联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我局将坚持依法严格履职,充分发挥租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作用,加强行业监测和研判分析,及时跟踪和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一)开展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及车辆核查清理工作。为切实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在前期面商沟通的基础上,市交运局于2019年4月向市审改办报送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请示》,请求将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从我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目录中调整出来,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实施备案管理。在未得到审改办批复前,我局认真组织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及车辆核查,依托《云南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系统》对全市原备案登记的汽车租赁企业和车辆信息逐一进行核查,凡不符合《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备案条件的业户和车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程序予以注销,确保全市汽车租赁行业基础资料真实有效。

(二)切实加强汽车租赁行业业务管理。若市审改办批复同意将汽车租赁调整出“多证合一”,我局将按《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汽车租赁备案管理,严格审核企业、车辆信息,为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营者发放备案证,为其备案车辆发放租赁汽车证。若昆明市审改办正式批复继续按照“多证合一”实施汽车租赁管理,我局将积极对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和完善推送信息接收渠道,认真梳理推送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切实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辖区内汽车租赁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频率实行量化,检查重点为企业基本情况、租赁汽车车辆、经营行为等内容。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打击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或变相招揽乘客,以及汽车租赁经营者在租车的同时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道路运输相关法规规定的,坚决予以查处。

(四)积极应对新趋势,推进科学立法、修法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等新兴租赁形态及“网约车”等蓬勃发展,对道路运输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局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按照加强民生领域地方立法的工作要求,分析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配合市级相关部门,深入推进市级层面立法、修法工作。应对传统汽车租赁行业与新兴业态间辩证关系,既要立足行业监管实际,又符合人民意愿,勇于创新理念和监管方式,推动将新业态纳入现有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推动促进汽车租赁行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实现齐抓共管。我局将依据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推进汽车租赁综合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使用,实现“行业管理部门间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监督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登记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减低经营者财产损失风险;承租人按需求选择优质企业和车辆,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防止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

以上意见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29日

联系人:赵敏,电话:6415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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