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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jtys.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9-08-06 14:41
名 称: (昆交提复〔2019〕24号)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昆明市第十三届第三次政协会议第133252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关键字: 网约,约车,平台,监管,企业

(昆交提复〔2019〕24号)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昆明市第十三届第三次政协会议第13325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06 14:41 浏览次数: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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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映廷委员:

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昆明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网约车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第133252号)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网约车新政实施以来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规〔2018〕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规〔2018〕2号)两个文件正式下发执行。在施行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们在加紧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的同时,也一直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开展相关准备和政策措施的研究工作。

(一)及时制定和发布网约车车载设备指引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规﹝2018﹞2号)规定,我市网约车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在遵循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网约车监管实际,市出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组织编制了《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专用设备配置指引(暂行)》,并主动对接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就《指引(暂行)》相关技术标准、试验环节等进行多次研究,最终于2018年7月10联合正式下发。《指引(暂行)》发布后,任何生产企业均可按照该《指引(暂行)》开发相关产品,通过国家级或交通运输部专业检测机构检测,且数据能正常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即可持拟供产品的有关资料到我局进行报备,我局不限制或指定任何厂商、品牌、型号、价格等指标。凡需购置设备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可在已报备和通过我局实车监测的生产商家中自行选择。截至目前,已有7种型号的设备通过我局组织的检测并投入市场使用,效果较好。

(二)建设完成网约车监管过渡平台并投入使用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我局在没有及时得到市级资金支持的情况下,自主开发了网约车监管过渡平台,于2018年7月份试运行后,于同年8月份投入使用。由于过渡平台仅能满足短期内对网约车管理的需要,从长远发展来看,必然不能适应行业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标准化要求,为保障新政实施后网约车监管工作顺利推进及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我局已着手“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监管平台”的前期建设工作。

(三)有序开展网约车许可业务

截至目前,我市共许可网约车平台企业16家,目前还有10余家平台企业递交了许可材料,另有接近100家到我局咨询网约车平台许可事宜;至2019年7月22日,共办理和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3912本,其中新能源汽车1032辆;考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4858本。从目前情况来看,网约车各项业务均有序开展,但由于我市自去年年底开始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之网约车市场及相关政策并不明朗,对打击非法网约车的力度有限等,部分网约车经营者或个体车主对是否加入网约车依然持观望态度,网约车合规化进程还不理想。特别是占市场体量最大的滴滴出行,因安全管理、不合规车辆清理等系列问题一直未解决而未达到许可要求,同样对网约车合规化进程造成很大压力。

(四)开展网约车与巡游车总量平衡工作研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规﹝2018﹞1号)关于“建立总量动态调控机制”中明确:“巡游车和网约车要有合理的运力规模与结构。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实施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整体上看,各城市均从控制城市小客车总量,满足城市网约车市场的动态需求,避免网约车行业内出现投机行为等方面开始实行网约车运力规模增量调控,但由于目前各城市还处于网约车办理的初步阶段,各城市均未正式出台相应的总量调控、动态监测机制。鉴于此,我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已经提前启动了出租汽车总量调控及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工作,中标单位昆明理工大学交通学院已经提交了部分研究成果。

(五)研究城际网约车安全监管相关问题

网约车运营安全最大的风险点是城际网约运营,不但其自身运营安全隐患大,同时对地(市)州(县)班线客运、旅游客运造成较大冲击,社会稳定风险突出。从目前已经许可的3912辆网约车来看,7座车辆达到1082辆,占到已合规网约车辆的约28%,且多以城际运营为主。对此,我局在咨询运管、交警、安监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研究建立城际网约车“虚拟客运站”的可行性,就车辆及驾驶员合规性、二级维修、出城报备、实名制乘车、超400公里需注册2名驾驶员、强制休息、行包检查、酒精测试等细节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可行方案后,将通过商业运作或政府建设等方式开发相应的管理系统,以确保城际网约车运营安全。同时,我们将在督促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严格履行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网约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如您指出的网约车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在网约车新政落地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也在不停地观察、思考和研究对策,但由于网约车属于出行领域的新业态,可借鉴的管理经验不多、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监管的方式还停留在传统层面等,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特别是安全监管方面的压力。下面就您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设性建议一一汇报。

(一)定价机制不科学、不合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我市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网约车实行政府指导价,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是部分网约平台公司为了发展壮大和开拓市场,采取补贴、折扣等低于成本价格竞争手段,严重冲击了正常市场秩序;二是平台公司之间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整合以后,可能会在市场上形成相对垄断,操纵市场运价,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针对上述这些非公平竞争行为,如果在特殊情况下不实行运价管控,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乘客利益,甚至在社会稳定方面造成影响。

我们在制度设计时,也一直在考虑网约车运价“上有天花板下有地板”的问题,以避免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及损害消费者利益,如在国务院《暂行办法》中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在我市《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公布计程计价方式,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在网约车运价作价规则方面,网约车平台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而自行调整和定制网约车运价,但其必须通过平台APP等宣传形式明确,并告知乘客收费标准。我局在对平台企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时也明确要求平台必须向社会公布其收费标准,现已许可的16家平台企业,均已按要求在其APP上向社会公布相关收费标准及明细。

总之,由于新政落地后其效果还需要观察,目前我们并没有对网约车运价进行过多的干预。但网约车运价监管的问题,我局已经开始关注并已经采取一定措施避免“天价”网约车情况的发生,一是成立网约车新业态专门管理部门,针对网约车的问题,如运价、保险、合同、安全监管、风险预警、退出机制、惩戒制度、总量平衡、“一车多平台”、“虚拟客运站”、诚信系统等进行研究;二是按照“宽进严出”的原则,对取得许可的平台企业在后期经营过程中未按许可条件、要求进行运营的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机制加强对企业的检查和整改力度,该退出的退出;三是加大联合执法,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我们将联合发展改革、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二)安全事故频发、客户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迅速发展过程中,确实发生多次安全事故,给乘客带来了生命财产损失。对此,平台企业在向我局申请《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要求必须制定完善且可行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在其取得“两证”后方可上路营运。

一是在车辆准入方面,我局按照我市《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车载设备、安全性能、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轴距、计税价格、运营标识、保险等要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网约车满足许可条件。

二是在网约车从业人员准入方面,我局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我市《暂行办法》对网约车从业人员设定的准入条件,推动网约车驾驶员有关信息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车辆驾驶人违法记录信息、暴力犯罪信息实现联通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我们共对17453名从业驾驶员(含巡游车和网约车)进行背景审查,筛查出不符合从业准入的人员1748人(不合格率约10%)。

三是在网约车监管方面,对向我局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我局均建议行政相对人安装具有卫星定位、视频监控、人脸识别、对讲监听、警示提示等功能,符合《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专用设备配置指引(暂行)》的车载设备后,方可上路运营,同时也要求企业与我局平台进行数据连接,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平台企业的二级监管平台,由企业对所属车辆运营状态实现实时监控,我局则对所有车辆及从业人员运营状况进行抽查检查,对报警进行处理,极大地保障了乘客人身及财产的安全。

四是我局于2008年就已建立行业“黑名单”机制,对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的驾驶员,我局将纳入“黑名单”,凡进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在五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对网约车从业人员,我们同样按照“黑名单”机制进行管理。

五是我局今年已经开展《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借此次修订《条例》的契机,将网约车相关管理内容也纳入我市地方法规,必将更有利于我局对网约车管理工作的开展;近期,我局还将投入约20万元开发出租汽车行业诚信管理系统APP,接受广大市民对出租汽车(含网约车)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监督,也将更有利于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网约车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为广大乘客营造更为安全、规范的乘车环境。

虽然目前我们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如您所指出的,在网约车安全监管方面,我们还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一是平台企业“重效益轻监管”的情况较为突出;二是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三是平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限。我们目前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和严重性,将在下一步工作中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方式,确保网约车运营安全:一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超速、人车不一致等情况,联合交警部门进行严查和处置;二是发挥车载一键报警设备的作用,确保驾驶员行车途中突发安全事故时的应对;三是以年底为节点,清理各平台不合规车辆;四是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主要方式的平台、车辆、从业人员退出机制;五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六是加快“虚拟客运站”项目的推进力度,确保城际网约车运营安全;七是严格督促平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网约车服务质量监管机制

我市《暂行办法》对平台企业服务质量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如“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承担驾驶员甩客、故意绕道等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日内作出答复”等。但网约车的服务质量问题,和巡游出租汽车一样同样存在,特别是网约车大多数是兼职,加上驾驶员流动性大,服务质量问题更为突出。据我们多次到企业调研和掌握的情况,虽然各平台有自己的一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如进行岗前培训,对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从业人员进行封号或降级,甚至处罚、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等手段,但服务质量问题依然存在。故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网约车服务质量监管机制非常必要。

目前,我们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网约车平台企业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对平台企业岗前培训、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对平台内部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二是我局设有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中心,实行7*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了96108作为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行业的服务监督电话,同时负责12328、12345等服务电话业务的受理工作。对于日常对网约车的投诉,我们在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后,依法对当事驾驶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将情况通报企业;对企业违规派单行为等,我们在调查取证后,同样依法对企业做出行政处罚。

三是把好平台企业许可的源头关。网约车平台企业在向我局申请《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时,须建立、健全网约车服务评价、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体系,向社会公开做出诚信经营承诺后,我局才会对企业发放许可,如乘客得到相关平台企业回复后仍不满意,也可通过12345(市长热线)、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和96108(服务监督电话)进行投诉,我局将由专人对乘客投诉进行处理。下一步,出租汽车行业诚信APP上线使用后,社会公众将可以通过线上对网约车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与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互动,对网约车服务质量“齐抓共管”的格局将逐渐形成。

三、我局下一步将要开展的工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网约车新业态在诞生初期难免野蛮成长,暴露出很多的痛点、监管的难点,但要长期健康发展,必须被规范、被监管。也许在被监管之初,有些措施和手段不适合产业特点,但这并不代表应该放弃监管。面对监管问题,积极的态度是产业、民众和政府在密切互动中共同寻找更为合适的监管措施。网约车新政一年后,社会已逐渐回归理性,思考的是如何更好地监管,而不是要不要监管的问题。根据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工作入手,逐步有序规范和发展网约车。

(一)完善相关立法工作

一是率先立法,建立统一法规,在制度设计上促进新老业态的融合。《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网约车和巡游车一并纳入立法规范对象,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车辆标准、总量与价格管理等方面,做出更有利于新老两个业态融合发展的规定,为推进融合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经修订完成,并按程序报法制、人大等审核,预计今年11月份颁布实施。

二是做好《暂行办法》修订准备工作。《暂行办法》落地实施一年来的实践过程中,虽然已经发现一些需要修订的问题,但由于观察期还较短,如贸然进行修订极易引发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对行业政策法规的质疑,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以及行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将根据实施情况,提前准备好《暂行办法》修订的准备工作,将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在适当的时机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以便后期更有利网约车行业的规范和发展。

三是建立网约车行业平台、车辆、从业人员退出机制,按照“宽进严出”的原则,结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制定更加明晰的退出条件和实施细则。

(二)加快网约车信息化监管与服务模式的建设

网约车作为出行领域的新业态,利用科技手段加强行业的监管,“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服务模式的建立,成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未来工作开展的必然,也是出租汽车行业安全、有序、和谐、稳定和发展的必然。

一是加快推进从业人员诚信系统开发建设。通过从业人员诚信系统,将更有利掌握从业人员服务状况,有针对性开展继续教育和警示教育工作,提高客运服务质量。

二是加快网约车从业驾驶员考试发证系统建设。目前,根据《昆明市智慧交通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要求,我局已与市智投公司开展合作,由市智投公司开发的“昆明市出租汽车服务APP”预计今年年底前上线试运行。在考试系统中,除了公共科目考试和区域科目考试,还增加驾驶员心理测试、继续教育等内容。

三是加快信息化监管系统升级。目前我市针对出租车的监管有两套系统,分别是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过渡系统。下一步,将通过整合升级,对巡游车和网约车将通过一套系统进行监管,实现“一个平台管理一个行业”的目标。该系统建成后,随着行业管理需要的不断提升,将形成智能调度、电桩分布、电站调度、车辆数据、运营数据、OD分析、维稳、安全等多个子系统,增加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车辆内外视频、人脸布控、人脸反查等功能。新的信息化系统使用后,可有效监控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随时调取视频音频资料处理乘客投诉等。

四是加快城际网约车“虚拟客运站”项目建设。按照长途客运“三关一监督”的理念,实现“车进站、人归点”的客运监管模式,加大对城际网约车的运营和安全监管。

(三)强化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结果应用

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平台企业、从业驾驶员的考核,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一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企业管理、信息数据、安全运营、运营服务、社会责任和加分项目等六类共19个项目设计相应考核指标,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二是对驾驶员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方面实施考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按要求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甚至退出。

三是建立网约车平台企业“红黑榜”社会公示制度,参照巡游车相关已形成的机制,对网约车平台企业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设定“红榜”与“黑帮”并进行公示,根据建立的退出机制加大考核结果应用。

四是制定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运力动态监测,向社会公开发布监测结果并提出运力规模调整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将事中事后监督结果及时公布,增加行业监管透明度。

(三)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加大对网约车平台企业的抽查检查。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制度,依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线下车辆人员不一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管理部门可开展联合约谈。约谈后仍拒不改正的,可采取下架APP、停止互联网服务等处置措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作为新兴业态在我市迅速发展,它给市民出行带来了快捷与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如顺风车的法律边界、风险,网约车以租代购、金融借贷风险,安全监管风险等,给行业管理部门带来诸多挑战。为此,我局就这些不足、问题和风险正在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和研究相应的对策,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智慧,能给广大市民及经营者创造一个更加良好、有序的服务和经营环境。

十分感谢您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我们相信,有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帮助,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特别是网约车领域一定会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

以上意见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26日


(联系人:赵敏,电话:6415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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